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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观澜】《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解读一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6-06-08  人气: 93 
作为中央财政首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试点城市,武汉也是全国首个挂牌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城市。《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作为关于城市更新的专门立法,历经两年多打磨、数十轮修改,将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筑牢法治根基。近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立法背景
【条例原文】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解读】
武汉是全国最早启动旧城改造的城市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就不断加强对危旧房屋与棚户区、工业厂房和城中村(即旧城、旧厂、旧村,以下简称“三旧”)等的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2004年9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73 号),配套出台土地房产处置、建设规划管理等 5 份政策性文件,全面明确城中村改造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与工作内容,正式拉开全市城中村改造序幕。

“十二五”期间,武汉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 号),首次在市级政策层面提出“三旧”改造概念,推动改造工作从单一城中村整治向全域存量空间系统性盘活转型。

长期以来,武汉城市更新主要依靠政策推动,尚未上升至法规层面,相较于上海、广州、深圳等先行城市,系统化城市更新起步稍晚、体系尚不完善。2020 年国家 “十四五” 规划将城市更新上升为重大战略后,武汉市加快探索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与实施路径;2025 年国家城市更新顶层设计明确后,正式启动立法程序,历经调研、起草、审议、批准等严格法定环节,于 2026 年颁布实施《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这一进程遵循“先实践、再总结、后立法”的科学路径,并非发展滞后,而是确保条例更贴合武汉城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与落地性。


▲图1 武汉市城市更新时间轴


▲图2 2006-2010年期间武汉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图(图片来源:远见 武汉规划40年)


▲图3 武汉市中心城区首批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示意图

2025年7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强调城市更新是落实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国家《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同样将“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坚实基础”确立为总体目标,明确提出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条例》将国家顶层部署转化为地方制度安排,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统筹落实六个维度的目标要求,推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02“城市更新”定义
【条例原文】第一章 第二、三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包括:
(一)改造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提升城市居住品质;
(二)改造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园区、老旧厂区,促进城市产业升级;
(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四)修复完善湖泊、河流、湿地、公园、山体、绿道、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提升沿江、环湖生态环境品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五)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科技赋能、绿色低碳的原则,注重城市体检先行、“留改拆建控”并举。

【条文解读】
《条例》第二条以法规形式对“城市更新”作出明确界定,即“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并细化为六类更新情形: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居住类更新,老旧街区、工业园区、厂区等产业类更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类更新,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生态类更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文化类更新,以及其他城市更新。同时,《条例》将城市体检先行、“留改拆建控”并举固化为法定原则,凸显系统施策、分类推进与武汉滨江滨湖城市特色。

【政策法规衔接】
本条关于城市更新的定义和分类,并非直接来源于单一法律或政策文件,而是对中央相关政策内涵进行梳理、规范后形成的概括表述。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作为城市更新领域顶层文件,明确提出城市更新“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总体目标,并部署八项核心工作任务。

《条例》第二条枚举的六类城市更新活动,是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完成的地方制度转化,推动中央各项工作要求借助地方立法在武汉落地实施。本条以列举方式明确城市更新主要实践形态,实现相关内容制度化,其各项分类均能在中央及武汉市现行政策中找到对应依据。

▲表1 支撑型政策表


03多元参与机制
【条例原文】第一章 第四、五、六、七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统筹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

【条文解读】
《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城市更新多元共治制度架构。打破传统单一行政主导模式,固化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纵向责任体系与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横向协同的扁平化运行机制,同时以法定形式锁定公众全流程参与权利、建立专家智库决策支撑,形成权责清晰、流程闭环、多元共建、全程可监的现代化城市更新治理格局。


▲图4 武汉市城市更新多元参与制度架构图

【政策法规衔接】
上述制度设计在中央及地方政策层面均有充分依据。

▲表2 支撑型政策表


04信息化建设
【条例原文】第一章 第八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更新、规划、自然资源、建设、数据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条文解读】
《条例》第八条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该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该条款旨在以数字化手段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统筹监管与精细治理。

【政策法规衔接】
本条的制度设计是中共中央关于数字政府建设和智慧城市发展要求的直接体现。

2025年7月第五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着力建设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要求“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在“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中进一步部署了推进绿色智慧城市建设的具体任务。

在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660号)提出:“加强城市数字化转型与城市更新、空间优化、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信用等重大战略与政策衔接协同。”《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发改数据〔2025〕1306号)中指出,“深化‘一网统管’建设,构建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赋能、分级协作、闭环落实的智慧高效治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以城市体检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发挥信息平台在数据分析、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体检指标可持续对比分析、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城市体检工作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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