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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1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我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1、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上一条: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
下一条: 关于规范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财预便〔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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